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3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林昱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昱汝郵局存款資料、勞保投保單位及商業保險資料並執行之,經查無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而債務人於新竹西門郵局有存款債權,其勞保投保單位為香餅屋商行,惟新竹西門郵局及香餅屋商行所在地分別位於新竹市北區及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