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
㈠坐落臺南市○○段000地號土地:
⒈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41/648
⒉依眾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4年2月24日鑑定報告所載,價值97,381元。
㈡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⒈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41/648
⒉依鑑定報告所載,價值分別為15,988元及19,482元。
㈢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⒈權利範圍:除鯤江段277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41/2592外,其餘均為所有權應有部分41/648
⒉依鑑定報告所載,價值分別為36,105元、159,455元、186,561元、28,376元、77,081元、30,282元及7,517元。
二、處分方法:
㈠本院分別於114年4月25日及115年1月19日函請債務人提出現金658,228元(97381+15988+19482+36105+159455+186561+28376+77081+30282+7517=658228),或以特別拍賣價格計算337,013元(658228×0.8×0.8×0.8=337013,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代繳,惟債務人陳稱無能力繳納。
㈡本院審酌:
⒈坐落臺南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依鑑定報告所載,系爭土地最近一次拍賣時間為民國108年4月2日,拍賣四次,拍賣底價為68,000元,惟未拍定。再審酌上開土地係債務人與他人所共有,且債務人持分較小,顯屬拍賣不易,認上開不動產並無處分實益,爰不予處分。
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使用現況已開闢為4公尺道路使用。審酌上開土地係債務人與他人所共有,且現況均為道路,拍賣不易,爰不予處分。
⒊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均屬「文(小)」學校用地,其中256、257、258、277、278地號土地為同段5、7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拍賣時受建築管理之限制,經本院調取同段5、7建號建物登記謄本顯示,上開建物管理者為臺南市北門區蚵寮國民小學,建物之主要用途分別為教室及廚房;再查,256、257、258、277、278、393、487地號土地上有多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審酌若欲處分上開不動產,須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程序,惟前揭不動產除有上開建築法規之限制外,其上亦有多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債務人之持分甚小,於清算程序中可能無法順利變價。縱經變價,扣除財團費用(包含選任管理人之報酬、稅捐等),幾無殘值,可能需以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清償其費用,惟本案清算財團財產僅有債務人代繳存款及租賃權之14,336元(2261+12075=14336),將減少債權人受分配金額,足認上開不動產並無處分實益,爰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