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柯俐如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於114年10月4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4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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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新臺幣(下同)3,456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
| ⒈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分別為7,758元及16,086元,查其險種均為人壽保險,依114年6月18日公布增訂、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該等解約金債權金額均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146,730元,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不列入分配。 ⒉債務人提出現金5,367元代繳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該筆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146,730元,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又上開債務人代繳保單解約金款項,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所定由保險人解交法院之案款,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不列入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