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芯慧
代 理 人 鄭健宏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黃怡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郵局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189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局、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明細附卷可稽。又債務人名下雖有㈠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107年出廠),車齡已有7年,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及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保單,惟依114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爰均不予處分,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8日兆產個保字第1140001425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6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38426號函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2日安達客字第1140549號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30日旺總法務字第1140002699號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30日保誠總字第1140001422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29日國壽字第1140106459號函為憑。前揭存款4,189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