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姿瑩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振宗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名下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經債務人自行解約,領有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87,239元,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銀行、玉山銀行、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存款共1,561元,二者合計188,800元(187239+1561=188800),有債務人114年2月13日陳報狀、本院114年2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保單解約金經債務人自行解交至本院供債權人分配,存款部分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