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朱思默即宗韻慈
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317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5日保結消字第1140003366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5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114年3月20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數額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保管款支出清單及本院114年度存字第437號提存書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