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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朱照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朱照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朱照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朱照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朱照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照堅於民國106年2月4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994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該裁定並於107年2月21日確定,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朱照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130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