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聖毓即鄭聖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鄭聖昱即興昱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變更前、後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變更前後),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