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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啓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1(新枋山段630地號)之權利範圍(應為3分之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