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權利內容變更後之土地及建物契約書附表(聲請狀所提似為變更前之附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內埔鄉上龍泉段569、570-1、570-2、570-4、570-5、570-6、570-7、570-8、570-9、570-10、570-11、570-12、570-13地號及其上同段119、120、122、123、124、125、126、127、12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經核聲請狀事實及理由內容及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債權依據係本票或授信合約書及動用申請書,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債權依據為本票:
⑴應更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三、記載之本票發票日(應分別為民國112年1月9日及112年6月19日)。
⑵應陳明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是否於本票記載到期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⑶應陳明系爭本票2紙經提示後尚欠之本金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可看出尚欠金額之電腦查詢欠款明細。
㈡如債權依據為授信合約書及動用申請書:
⑴應更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之記載(即應依據授信合約書及動用申請書記載之借款日期、金額等,及何時起未依約繳納利息或本金、尚欠金額等為說明)。
⑵應提出動用申請書其中動用金額新臺幣2,300,000元部分之授信合約書。
⑶應提出可看出動用申請書共9紙,各筆動用金額尚欠金額、利息起算日等之電腦查詢欠款明細。
⑷請提出催告函其中送達相對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1樓」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可看出收受日期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