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謙信、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5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承上,並提出上開不動產,其中權利範圍2分之1所有權人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其中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部分,購屋貸款契約第十三條有關加速條款規定,「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得酌情對甲方收回部分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係依第一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温謙信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