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朱郁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76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宏恩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影本。
三、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其中相對人吳秀珍部分,係寄「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1樓」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提出之收件回執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街0巷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