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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相  對  人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麗華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為114年7月12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鹿寮

812

0
0
2,501.09
全部

002
屏東縣
萬巒鄉
鹿寮

812-1

0
0
2,611.10
全部

003
屏東縣
萬巒鄉
鹿寮

812-4

0
0
2,655.02
全部

004
屏東縣
萬巒鄉
鹿寮

812-5

0
0
4,003.2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