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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利百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17、12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信用卡帳務明細資料(需可看出尚欠本金、起息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