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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最高限額抵押權2筆(擔保債權總金額2筆均為新臺幣600,000元)擔保物,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0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即上開不動產信託登記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