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相 對 人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相 對 人 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陳秀娟、陳文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企業戶授信申請書,申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①29,000,000元;另相對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陳秀娟、陳文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企業戶授信申請書,申請總金額為②29,000,000元。其後,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11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1,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准予放貸額度為①9,000,000元、②25,900,000元,並於112年12月18日撥款①9,000,000元予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借款期間12個月,到期日為113年12月18日;另於112年12月13日撥款②23,250,000元予相對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借款期間12個月,到期日為113年12月13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均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①9,000,000元、②23,2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企業戶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授信披覆書、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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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1,393.92、二層864.73、夾層50.29、地下層64.81,總面積2,373.7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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