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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霆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張霆升「屏東縣○○鎮○○○○街00號2樓之2」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上開催告函因招領逾期退回,尚難認催告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又查本件相對人張霆升於114年7月25日起關押於法務部○○○○○○○○(設屏東縣○○鄉○○路00號),請重新送達上開催告函至監所予相對人,並提出催告函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借款新臺幣5,640,000元部分,可看出借款起訖日之帳務明細資料(借款契約書僅記載本借款之期間為30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