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聖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9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