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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謝縈婕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即指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相對人或債務人有死亡者,亦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函及陳報合法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或債務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謝縈婕(即契約債務人乙方),與聲請人(即契約受讓人甲方)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簽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紙,向聲請人辦理其向第三人孫鴻貴(即契約讓與人丙方)購入標的物之分期付款,總價新臺幣(下同)3,800,280元(現金價2,500,000元),約定餘款分120期攤還,利息按年利率9%計算,分期付款債權之清償日期為自112年8月26日起至122年7月26日止,每月一付,期付31,669元,且有延滯利息、懲罰性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謝縈婕於112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7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謝縈婕於114年8月21日死亡,前揭分期付款依契約第5條第5項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欠2,139,28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帳務明細資料。且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謝縈婕於114年8月21日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經本院於114年10月31日命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帳務明細資料及其他上開應補正之繼承相關資料。聲請人於114年11月4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帳務明細資料及上開應補正之繼承相關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審查要件即未完備,本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明正

1592

0
0
68.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540
協和東路31巷10弄13號
明正段1592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36.00、二層37.00、夾層9.73,總面積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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