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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黃進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進貴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及110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90,000元、②1,680,000元、③3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①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②、③均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②均為139年10月4日、③140年9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70,000元、②1,400,000元、③400,000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09年10月8日起至124年10月8日止、③為自110年9月9日起至120年9月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4年8月8日起、③自114年8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09,032元、②1,004,640元、③255,630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8月18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授信交易明細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進貴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中勝

256

0
0
96.12
全部

002
屏東縣
內埔鄉
中勝

259

0
0
117.66
100分之12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8
新勝路37號
中勝段25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43.93、二層43.43、三層30.14,總面積117.50
陽台8.24、屋頂突出物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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