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蔡穎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陳玉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如係主管機關拒絕提供上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主管機關之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