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慈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完整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含相對人黃慈婷、債務人吳秉澄),並確認系爭催告函是否為本人收受,如非本人收受,催告函應重新對相對人黃慈婷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巷00號4樓」、債務人吳秉澄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號」為送達,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建物編號1之建號(應為949建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