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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慈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完整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含相對人黃慈婷、債務人吳秉澄),並確認系爭催告函是否為本人收受,如非本人收受,催告函應重新對相對人黃慈婷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巷00號4樓」、債務人吳秉澄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號」為送達,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建物編號1之建號(應為949建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