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李瑋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峻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拍賣標的物,其中建物除萬丹鄉萬生段542建號部分,尚有共有部分:萬生段548建號**152.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2亦登記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請具狀補正上開共有部分之請求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