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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陳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正修分別於民國①109年5月29日、②110年6月8日及③113年5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3,600,000元及③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信用卡、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9年5月26日、②140年6月6日及③143年5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㈠2,000,000元、㈡2,000,000元、及㈢4,000,000元,借款期間為㈠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9年6月1日止、㈡自110年6月11日起至125年6月11日止及㈢自113年5月13日起至125年5月13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僅繳息至㈠114年7月31日、㈡114年7月10日及㈢114年7月12日,尚欠本金㈠1,020,965元、㈡2,309,059元、㈢3,663,410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9月1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同年月4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陳正修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前揭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正修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斯文

338

0
0
10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223
中正路307之1號
斯文段33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1.34、二層67.18、三層67.18、騎樓15.84,總面積201.54
屋頂突出物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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