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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裕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6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許聖傑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因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法定代理人許聖傑已死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承上,如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之股東迄未選任董事執行職務代表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則請向本院聲請選任本件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法院裁定,及陳報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