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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家華  
相  對  人  杜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867條規定自明。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者,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並類推適用第208條第3項(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85號裁定),繼承人並非因而當然成為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43號裁定)。又一人有限公司,該股東業已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因繼承而成為股東,於繼承人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選任董事前,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選任其一為特別代理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3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惟如繼承人僅為一有行為能力人,則該繼承人為該公司唯一可任董事之人(公司108Ⅰ),應以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許聖傑業於114年1月22日死亡,嗣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聲字第246號裁定選任其繼承人楊芝樺為史蜜斯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為特別代理人,經確定在案。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許聖傑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其獨資經營之白先生企業社向聲請人買賣價金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3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許聖傑與其獨資經營之白先生企業社及第三人楊芝樺於113年4月30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2,78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5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又上開抵押權於113年5月10日變更權利內容,變更後,債務人登記為許聖傑、白先生企業社負責人:許聖傑、史蜜斯有限公司;權利價值為2,400,000元,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1,908,000元及利息。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許聖傑於114年1月22日死亡,核其繼承人除楊芝樺外均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30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另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亦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應認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應屬同一權利主體(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百○一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債務人楊芝樺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許聖傑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9月17日因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務人楊芝樺;又於114年9月30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杜裕豐,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等為證。
四、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杜裕豐、債務人楊芝樺即許聖傑之繼承人及史蜜斯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五、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竹葉林

1083-1

0
0
81.52
全部
信託委託人:楊芝樺
002
屏東縣
長治鄉
竹葉林

1083-5

0
0
170.74
8分之1
信託委託人:楊芝樺
003
屏東縣
長治鄉
竹葉林

1083-6

0
0
87.19
8分之1
信託委託人:楊芝樺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6
中興路503之9號
竹葉林段1083-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57.57、二層49.66、三層47.96、四層29.76,總面積184.95
陽台14.30
全部
信託委託人:楊芝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