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26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楊○○(信託登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姓名及送達處所)。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