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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靖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之完整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聲請狀僅附第1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