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家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正本(聲請狀所附為影本)。
三、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一,土地標示之「權利範圍」(應為2分之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