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呂協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沛典、蔡沛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鍾清水之繼承人,其中鍾清涼雖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惟死亡時間係於債務人鍾清水(107年4月16日死亡)之後,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鍾清涼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如鍾清涼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應陳報其繼承人(即鍾清水之再轉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