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佳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登記日期為民國113年4月16日,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信用卡帳務明細資料(可看出起息日為114年10月1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