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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家華  
相  對  人  林芊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芊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地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龍昌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