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芊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提出之土地異動索引,因內容遮隱無法確認權利人之姓名,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完整無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