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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姵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83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其中新臺幣(下同)8,560,000元部分,購屋貸款契約第十四條有關加速條款規定,「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得酌情對甲方收回部分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係依第一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陳姵妏、債務人馮世豪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3筆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未給付之日期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