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駱芷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青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催繳通知書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經核聲請拍賣標的物,其中建物除屏東市○○段○○段00○號部分,尚有共有部分:溝美段一小段46建號**1,004.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9亦登記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請具狀補正聲請狀附表上開共有部分之請求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