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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   
四、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石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林添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本院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
五、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可看出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