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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稘軒  
相  對  人  高滿堂  
            高文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高樹發及相對人高文墩於民國①106年7月17日,分別以渠等所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相對人高文墩與債務人佳墩工程有限公司、蔡佳娟向聲請人買賣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6年7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坐落鹽埔鄉洛陽段152地號之土地,於106年8月29日因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高滿堂,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其後,相對人高滿堂及高文墩又分別於②107年5月31日、③109年1月22日,以渠等所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①渠等與債務人佳墩工程有限公司及②渠等與債務人佳墩工程有限公司、蔡佳娟向聲請人買賣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新臺幣②2,700,000元、③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②137年5月28日、③139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上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嗣相對人高滿堂、高文墩與債務人佳墩工程有限公司、蔡佳娟,於113年4月30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8,5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5,679,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高滿堂、高文墩及債務人佳墩工程有限公司、蔡佳娟,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鹽埔鄉
洛陽

152

0
0
153.20
全部
所有權人:高滿堂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5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0
四維路68號
洛陽段152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54.23、二層54.23,總面積108.46
陽台9.00
全部
所有權人:高文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