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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楊嘉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良容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5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9年5月29日起至124年5月2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於109年6月16日簽立增補契約調整借款利率。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7月19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嘉萱,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前揭借款自113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467,739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3月25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3月26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嘉萱、債務人張良容,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15

0
0
115.35
全部

002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16

0
0
160.75
全部

003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12

0
0
2.51
全部

004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12-1

0
0
1.9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4
忠孝街128巷38號
石光段1315、1316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101.90、二層60.20,總面積162.10
屋頂突出物9.4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