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鈺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第三人泰承木業有限公司借款之完整授信約定書(缺偶數頁),及第三人周姿廷、相對人凌鈺翔為連帶保證人之完整連帶保證書(第三人周姿廷部分缺偶數頁、相對人凌鈺翔部分缺奇數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