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張生妹、蔡玉萍及蔡明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正得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如有除相對人蔡張生妹、蔡玉萍及蔡明龍外之繼承人併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