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張生妹、蔡玉萍及蔡明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5日提出之補正資料,聲請追加被繼承人蔡正得之繼承人蔡明諺、蔡明翰、蔡明宏、蔡玉玲及蔡玉瑛,惟查家事事件公告結果,繼承人其中蔡明翰、蔡明宏、蔡玉玲及蔡玉瑛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另繼承人蔡明諺(依據聲請人114年6月5日提出之除戶謄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地址為屏東縣○○鄉○○路0巷00號)於94年11月4日死亡,早於被繼承人蔡正得之死亡時間110年10月6日,故請查報是否另有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蔡明諺繼承被繼承人蔡正得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二、如有其他代位繼承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繼承系統表之記載內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