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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建中  
相  對  人  蔡張生妹
            蔡玉萍  
            蔡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正得於民國106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3月3日起至106年5月2日止,且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6年3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為106年5月2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蔡正得未依約履行。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正得於110年10月6日死亡,核其繼承人蔡明翰、蔡玉玲、蔡玉瑛、蔡明宏及閻宥均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659號、1769號裁定及111年度司繼字第48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其餘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蔡張生妹、蔡玉萍及蔡明龍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蔡正得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3月2日因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張生妹、蔡玉萍及蔡明龍,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相對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用憑證、被繼承人蔡正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新園鄉
港西

496

0
0
92.13
全部
所有權人:蔡張生妹、蔡玉萍及蔡明龍(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9
北興路2巷23號
港西段496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3.79、二層43.79,總面積87.58
屋頂突出物3.48
全部
所有權人:蔡張生妹、蔡玉萍及蔡明龍(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