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借款新臺幣1,700,000元,是否屆期(民國114年4月17日)未清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