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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又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4),本件聲請拍賣之擔保物,抵押權設定範圍為全部(1分之1),惟聲請狀附表請求拍賣權利範圍為20分之19,故請確認本件是否欲聲請拍賣擔保物全部(1分之1),如欲請求全部拍賣,應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應有登記次序0004之所有權人資料),並更正聲請狀附表權利範圍之記載為全部(1分之1)。
二、請提出債務人翊富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