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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杉政素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芊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之「附表」(應記載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