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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林志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成有限公司、胡翔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3,520,000元、發票日民國111年10月15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