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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國源及侯文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侯文「勲」(兼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非侯文「勳」,請具狀更正其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