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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明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13年6月19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