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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劉詠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德、楊衣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10月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