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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江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以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王以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